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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警方征集影视投资诈骗案线索,郭富城、舒淇等明星主演电影涉案
发布时间:2024/01/23 作者:国樽律师

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征集一起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涉案影视传媒公司共4家,涉及电影共12部,其中,郭富城、杨千嬅主演的电影《麦路人》和舒淇主演的电影《痞子爱人》位列其中。兰州警方披露称,涉案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早在2020年,已有投资者开始向涉案公司发起法律维权。

1. 事件解读

涉及影视投资的项目,由于一线明星的背书,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根据相关的投资协议,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承诺如果项目未能上映,将按照乙方实际交付的投资款数全额回购乙方所有投资额对应的份额,并且按照年化率8%的标准结算支付乙方利息。这一承诺明显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并具有利诱性和社会性特征。

根据国务院2021年初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而该投资行为明显符合这一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十分明显。

2. 涉案人员如何处罚?

虽然根据目前的情况,涉案影视投资项目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极大,但我们本着严谨的态度出发。目前披露的信息尚未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资金的具体用途和流向。但如果行为人在吸收投资后,存在大量挥霍、投资其他经营项目、投入非法行为或携款逃离出境等行为,这将足以证明其吸收存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数额较大的集资诈骗行为,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此外,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肯定存在,这无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3. 电影明星是否也构成犯罪呢?

不一定,影视诈骗的实施者是直接正犯,而影视明星只是应邀参与电影的投拍,他们不一定对所有情况都知情。只有当明星对诈骗分子利用电影作为幌子实施诈骗的行为知情,并且仍然参与其中,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时,他们才会构成诈骗型犯罪的帮助犯。因此,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经过深入调查和核实,不能轻率地做出结论。


4. 投资人闭坑建议

大家切记,当前我们所接触的“影视投资”实际上更恰当的称呼是“电影权益份额转让”。对于那些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影视项目产品,有很大可能性涉及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

对于不幸成为其中的受害者,您应立即向警方报案,请求国家机关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进行集资资金的清理和退还,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至少您能获取到证明自身遭受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的证据,从而在民事诉讼中获得更多的支持。


5. 是否有机会将市场需求合法化?

近年来,内地电影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影视投资的暴利预期也愈发明显。一线流量明星参演的电影往往能获得可观的票房收入,甚至一些才华横溢的明星演员也纷纷投身电影制作,利用圈内人脉,邀请其他明星加盟,拍摄出票房高达几十亿的电影,赚得盆满钵盂。这一现象给大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似乎只要有机会跟投一线明星参演或制作电影,都能赚的盆满钵满。

诈骗公司正是利用了大众的这种心理,通过明星参演的电影作为噱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他们花费一部分资金请来明星参演一部电影,然后大肆宣传造势,吸引公众投资。如果这些资金真的用于电影拍摄,那倒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大量吸引来的资金中,只有一小部分用于拍摄电影,而大部分资金则被诈骗分子们非法占有,挥霍无度。这就是影视投资方式诈骗的手段!

之所以有如此众多的涉及影视作品的诈骗案件或欺诈案件,也反映出国内存在对影视作品投资的需求。相关部门是否能够针对这一需求,进行有计划的制度设计,让这种投资需求在合法、正规的影视作品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或许这种零散的民间直接投资能够对影视行业和影视作品的发展产生不一样的化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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