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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作者:国樽律师

《XXX放》电影的版权属于XX地区注册的甲公司所有,相关发行工作由甲公司负责。某年,甲公司授予乙公司在内地《XXX放》的独家播映权。一个月后,郑某利用其担任乙公司发行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某影视公司领取《XXX放》播出带时多骗取了一套,交给丙公司经理刘某,由丙公司工作人员复制了三套《XXX放》播出带。后两人以丙公司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影视公司签订《XXX放》电影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复制的播出带进行出售,非法获利高达八十万元,而后将违法所得购买奢侈品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郑某与刘某抓捕归案。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要判断此案中经理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侵犯著作权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郑某在明知电影《XXX放》的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从被授予的乙公司处骗取播出带,并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公司人员进行复制,又以丙公司名义进行行出售,非法获利高达八十万元,远远超出法定的追诉金额,故本案中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国樽律师提醒: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切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作品出售获利,否则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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