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啸扬

国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 政府采购 行政复议/诉讼 刑事辩护/控告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

  • 北京
  • 邮箱:guozun@guozunlaw.com
  • 010-65915691

个人介绍

黄啸扬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在职硕士。此前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执业于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 取得中国政法大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全国计算机二级 MS Office 高级应用考试合格证书,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的模型建构》成功结项并获评“优秀项目”。

工作经历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表案例

(一)政府采购 曾任某部级、厅级行政机关的政府采购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行政争议全流程法律服务,协助裁决两百余起涉及高校、医疗、消防等领域的政府采购项目,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胜诉率100%。其中,个人主办的“C大学多媒体教室采购投诉案”被列为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个人执笔的《生效判决在政府采购监管执法中的事实预决力研究》研究论文被《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收录,展现了行政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的双重专业深度。 (二)行政纠纷 · 二审代理河北雄安新区的委托人起诉某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成功推翻一审不利的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违法。 · 一审代理福建南平的委托人起诉某行政机关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厂房时未保障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权,两审法院均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违法。 · 代理委托人起诉诉某行政机关案:集体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强拆房屋,大同中院判决确认行为违法。 · 一审代理江苏南京的委托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庭后促成调解,为当事人追加行政赔偿300余万元。 · 一审、二审代理吉林长春的委托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扣押财物并强制销毁,获得两级法院支持确认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违法。 · 一审代理广东阳江的100余名委托人起诉某行政机关违法征地,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违法 · 行政复议期间代理辽宁丹东的委托人复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获得复议机关的支持,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刑事案件 · 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控告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了撞击,一审阶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介入后通过实地调查、提交新证据,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某盗窃案:某超市指控当事人存在多次盗窃情形,经多次会见当事人后确定罪轻辩护策略,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成功取得不起诉决定。 · 某妨害药品管理案:当事人系某医药公司的基层后勤员工,因自身职务行为与公司高管共同被拘留,审查阶段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两年有期徒刑实刑,一审阶段介入后经辩护法院改判缓刑。 · 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一审阶段介入后完成向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工作,法院改判有期徒刑,检察院未进行抗诉。 · 某控告诈骗案:当事人因委托犯罪嫌疑人代为换汇被骗近百万元,前期公安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介入后通过证据梳理与财产追踪 ,成功说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某控告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谎称能安排体制内工作,导致当事人被骗50余万元,前期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当地管辖不予立案,介入后通过多方渠道说明管辖依据,成功说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某诈骗案:公安机关以当事人在不具备补偿资格的情况下骗取征收补偿款,涉嫌诈骗罪为由对当事人进行拘留,侦查阶段介入后通过证据梳理推翻“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成功取保候审。 · 某妨害公务案:公安机关以钱某扰乱公共秩序,拒不服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人员指导,涉嫌妨害公务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介入后经多次会见、与办案人员沟通,成功取得撤案。 · 某诈骗案:公安机关以李某在不具备补偿资格的情况下骗取征收补偿款,涉嫌诈骗罪为由对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阶段被羁押 5 个月后介入,通过证据梳理推翻“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成功取保候审。 · 某诈骗案: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多次购买新用户账号下单购物,被某网购平台报案,刑事拘留阶段介入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确定罪轻辩护策略,最终成功取保候审。 ·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当事人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了收款码被用于非法途径,前期刑事拘留阶段介入,通过梳理案情,以当事人不具备对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切入做无罪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 某强制猥亵案:前期刑事拘留阶段介入,通过代理家属与受害人协商谈判,取得受害人谅解,在拘留第10天成功取得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捕决定。 · 某诈骗案:当事人在前公司从事招聘业务,受前公司牵连卷入诈骗案件,前期刑事拘留阶段介入,通过多次会见、梳理案情,确定无罪辩护策略,最终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成功取得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捕决定。 · 某串通投标案:前期刑事拘留阶段介入,通过多次会见、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与其他同案犯之间并无意思联络,最终成功在拘留期限内取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成为某市特大串通投标专案中首批获得取保的人员。 · 某聚众淫乱案:前期刑事拘留阶段介入,通过多次会见、梳理案情,确定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误,当事人并未实质参与聚众行为,也无聚众的主观故意,并非积极参加者,成功在拘留期限内取得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 · 某诈骗案:当事人在某网约车平台通过平台政策漏洞违法获取补贴,前期刑事拘留阶段介入,通过多次会见、梳理案情,确定罪轻辩护策略,成功在拘留期限内取得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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