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形相当复杂,牵涉到许多个人和社会因素。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案情、事实进行差别化对待,并做出相应的妥善处理。

1、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造成了轻微的伤害,但不应被定罪或受到惩罚。伤害后果是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犯罪的关键因素,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伤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程度和需受到的惩罚程度。如果行为虽然造成了轻微伤害,但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同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应定罪,即使定罪了也不应受到刑罚:

由于邻居之间发生了一起民事纠纷,导致其中一方受到轻微伤害。之后,被告人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愿意承担或已经承担了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

因为民事纠纷而导致的互相扭打或斗殴,导致双方出现轻微伤势,而且彼此都有故意袭击或伤害对方的意图。在此情况下,不存在任何一方的正当防卫行为。事后,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受伤的事件,但情节不严重,只属于轻伤范畴。此后,受害人也没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当涉及到争端和冲突时,被告人并没有故意造成伤害。尽管由于疏忽导致争执的人或第三方受轻伤,但被告人积极地提供救助,并主动赔偿损失。在受害人谅解后,不会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如果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法院可以判决对被告人不予刑事处罚。

2、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1)在公众场所进行流氓行为,打伤他人,平时不遵守法规,好斗咄咄逼人,容易动手打人,出于卑鄙目的而报复伤害,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残忍行径的。

(2)针对参与共同犯罪并扮演组织、策划、指挥角色的主要头目、核心成员以及直接实施暴力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人;教唆他人犯罪或聘请凶手进行犯罪的人;

从仇视社会为出发点出发,煽动群众抵抗管理和多次教育无效的领头人。

3、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该从宽惩罚:

(1)针对在群众性、宗族性事件中导致伤害后果的多人或全家参与的共同伤害案件,应该立足于教育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

(2)共同犯罪中的一般参与人员通常在案件中处于普通地位并扮演一般角色。他们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人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

(3)在涉及治安、税收、市场等行政管理以及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强制和被强制的关系。考虑到事件发生的背景,或者执法和强制执行人员的行为不够规范和文明,导致事出有因,尽管造成了管理者轻微伤害的后果,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并不高。因此,在综合平衡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基础上,需要谨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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