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企业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与国内企业并购相比,跨国并购面临的风险要复杂得多,而且直接关系到并购计划的成功与否,企业需要高度重视。企业在制定并购计划时应充分了解各种风险,并做好防范准备。具体来说,海外并购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种风险:

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是指中国企业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进行海外并购,或因处理法律问题不当而面临与预期效果相反的不利后果,如成本上升、时间延长,甚至并购失败。

众所周知,违法违规行为是经典的法律风险来源。海外M&A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操作,每一项M&A行为和法律规定都必须符合东道国法律的要求。否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律纠纷,影响并购的顺利进行。所以,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实践者,必须按照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动和处理法律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不详细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就会面临法律纠纷。因此,首先需要研究哪些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可以约束外资并购,并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为外资并购设立了哪些障碍或要求。然后可以进一步研究企业不当行为的表现形式。

1、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并购在东道国有着特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证券法。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那么并购活动就必然要受到证券法的监管。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信息披露。包括预先告警、收购报告和公告制度。例如,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证券法规定,当一个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时,就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每变动1%的股份都要进行披露。第二,上市公司的收购规则。例如,美国的《威廉姆斯法》规定,如果并购企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一次性收购某个上市公司,就必须将相关表格报备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且同时通知目标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这些表格内容包括所购股票的数量、收购价格、要约有效期、付款方式和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等。并购企业应当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布收购要约,收购价格应高于要约公布前该股票的市价,并且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对并购企业的要约作出承诺后,还有权在收购要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撤回其承诺。如果在同一时间段内有第二个收购要约公布,那么受要约的股东在第二个收购要约公布后的10天内有权撤回其对第一个收购要约的承诺。

如果收购要约期限已经过去,即使收购要约人没有实际购买股票,承诺要约的股东仍然有权在要约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撤回承诺。第三种情况是反收购。这是指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为维护个人或公司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一些措施来阻止收购或挫败已经发生的收购行为。虽然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反收购问题没有太多限制,但不同州的法律却鼓励反收购行为,并赋予了公司董事更大的权力。

2、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并购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申报、审查标准以及豁免制度等几个方面。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等联邦反垄断法适用于公司的M&A行为,而《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甚至规定,大企业必须在合并前向联邦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申请许可。此外,为了有效执行反垄断法,美国司法部每隔一段时间会颁布一次企业并购准则,用以衡量哪些并购可以被批准或拒绝。首次颁布并购准则是在1968年,此后在1982年和1984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一九九二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首次联合发布了《公司M&A控制指南》,该指南对反垄断案件有竞争管辖权。美国的反垄断法设置了很多障碍,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之路带来了困难。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战略推进,欧盟的反垄断法也越来越严格,与美国的情况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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