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破产重整案-不良资产问题如何顺利化解

A公司是国内一家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约两亿。2010年11月,A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2012年3月7日,A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五年的“11超日债”。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管理陷于停滞,无力偿付供应商货款,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处于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状态,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11超日债”也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受制于财务负担沉重以及光伏产业整体处于低谷时期等因素的影响,A公司已经很难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的经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2014年4月3日,债权人B公司以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院经审查,于6月26日裁定受理。因连续三年亏损,A公司被暂停上市。

国樽律师认为:A公司可采用“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的方案组合

面对公司近60亿元的债务窟窿,A公司“挺身而出”,成为了此次A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牵头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经测算大部分的债权清偿率仅为3.95%;因此,A公司可以采用“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的方案组合:

①破产重整一次性解决债务问题;

②引入重组方和财务投资者帮助其恢复经营,保证2014年净资产为正、利润为正,满足2015年恢复上市的基本要求;

③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可持续盈利模式。

解决上述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寻找合适的重组方式

要完成一个如此大型的债务重组方案,必须要有一个有强大实力的牵头人;最后,A公司找到了C公司。

C公司为D集团境内投资平台;而D集团为中国最大非国有电力控股企业、全球最大的光伏材料制造商、多晶硅材料供应商,是光伏行业全产业链布局的龙头;资产体量超过千亿,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更有光伏行业的经验与资源积累,对于A公司来说是很理想的投资人,能够帮助A公司尽快摆脱财务困境、恢复正常运营。能够找到一个看起来这么完美、理想的投资人,是离不开A公司多次的斡旋和谈判的。

第二步:破产重整一次性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重整解决债务问题,是整个重组方案中最难啃的骨头。重组方拿出了如下债务重整方案:参考《破产法》中的破产清偿顺序和相关规定,债务重整方案对于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并全额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而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归还债权的资金则来自于两部分:A公司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6.8亿股,由A公司的现有全体股东无偿转让、并由C公司等9家投资人有条件受让,9家投资人受让上述转增股份应支付十几亿元;再加上A公司通过处置境内外资产和借款等方式筹集的不低于五亿元,合计不低于二十亿元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以及作为A公司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实际操作时,则是9家投资人先将资金作为免息借款借给A公司,破产重整完成后,再用于认购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对价,而超日全体原股东,则将自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对应权益,无偿让渡给9家投资人、即被稀释)。

破产重整的实施首先需要方案通过债权人大会通过;通过的条件为4个债权组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必须每一组的过半数债权人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2/3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债权组成为了关键,如何说服普通债权的大额债权人接受受偿方案呢?在债权人大会召开前,A公司、D集团都和债权人、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都经历了很多次的沟通和商谈。因为如果重整方案无法通过,那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A公司就必须强制进入破产清算。

 第三步:恢复上市——保壳“大作战”

经过多方努力,2014年12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更名为“X公司”。另一方面,公司必须达到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净利润净资产均为正数的条件,否则X公司很可能会退市,如果失去了这个资本市场的“壳”,那么各方的努力都将前功尽弃;这时,D集团的功能就得到了最大的发挥。14年下半年,X公司主要资产均已被冻结,大部分生产线停产,开工率低;为了快速达到财务方面的要求,公司采取“自产+代工”模式,主要向D集团旗下的公司采购硅料等原材料,委托外部工厂加工成电池组件,再向D集团旗下的其他公司销售。

就这样靠着与D集团相关公司签订的约32.8亿的采购与销售的关联交易,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14年年报显示,X公司14年营业收入为二十多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一亿多元,总资产为三十多亿元,净资产为三亿元。公司实现扭亏为盈,解除了退市风险。

第四步:资产重组——D集团正式入主

2015年6月4日,Y公司购买G公司和H公司100%的股权,这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D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为1元/股,配套募集资金1.26元/股;同时,此次资产重组附有业绩承诺,作为破产重整时C公司业绩承诺的有力支撑;2015年10月22日,此次资产重组方案得到证监会核准。

盘活资产、化解风险、多方共赢

可以说,A公司这单不良资产问题的顺利化解,是最典型的通过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行业整合提升产能、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并最终通过在资本市场转股获取回报的方式。

这样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基本实现了多方共赢:A公司的债权人获得了相对较高的受偿率;并且很多债权人表示,债务有倪开禄的股票或者个人担保,那么随着股票的上涨,他们也有了“定心丸”;对于当地政府来说,超日的产能盘活、行业整合,避免了巨大的失业问题;对于D集团来说,作为国内光伏企业的龙头,以略高于1元/股的价格拿到了一个A股的“壳”,还获得了行业的资产,再加上A公司的一路协助,可谓低成本高回报非常划算;对于其他8家投资人来说,股价的上涨都将带来不菲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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